世界华人组织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盟名称:世界华人组织联盟(英文:Worldwide Chinese Organization)
第二条 本盟由全世界各国致力于发展海内外华人的团结与友谊的华人社团组织和知名华人共同发起创办,是国际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盟宗旨:广泛团结和联络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华人社团组织及各界华人。增进友谊与沟通,促进世界华人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推动世界华人经济的发展,为世界和平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盟盟员均为团体盟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赞成和拥护本盟宗旨;
(二) 热心参与和支持本盟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拥护本盟章程;
(四) 须在社会或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六条 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盟举办的活动;
(三) 有优先享受本盟的各种优惠待遇和服务;
(四) 有对本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退盟的自由。
第七条 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盟章程,执行本盟各项决议;
(二) 维护本盟合法权益及名誉;
(三) 完成本盟交办的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和信息;
(四) 按时缴纳盟费。
第八条 盟员若一年不参加本盟的活动,或不缴纳盟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本盟盟员应严格遵守各国法律和本盟各项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有损本盟名誉的活动。否 则本盟将取消其盟员资格。
第十条 本盟设立世界华人慈善基金会,募集资金,接受各种捐助,用于推动华人社会的发展,救助贫困地区的华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盟最高权力机构为盟员大会。盟员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盟设主席、副主席,由盟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盟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盟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的盟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盟员大会需提前或延迟召开,须有常务理事会提出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 事 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盟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盟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并对盟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盟员大会推举产生。理事会职权如下:
1 、决定本盟的发展方向和重大活动;
2 、推选本盟高层领导人;
3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向盟员大会作出本盟工作及财务报告;
5 、提出本盟财务预决算方案;
6 、提出奖励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本盟各部门的设立、分立、合并、解散作出决议;
8 、制定本盟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到会方能召开。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本盟设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盟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推举的秘书长主持,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本盟各项工作。

监 事 会
 
第十九条 本盟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7人组成。监事会为不主持和不参与本盟日常工作的盟员代表和理事担任。监事会应当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和监督本盟财务工作;
2、对本盟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领导在工作中有违反本盟章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3、在本盟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领导人的行为损害本盟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盟员大会。
秘 书 长
 
第二十条 本盟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社会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2、年龄在6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3、必须是本盟理事会成员,经推举担任。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盟各项决议、决策;
2、代表本盟出席各种重要会议。代表本盟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并具体安排实施;
3、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筹办各种社会活动;
5、决定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的任用;
6、制定本盟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7、处理本盟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盟的经费来源:(一)社会各界的捐赠;(二)企业的赞助;(三)开展活动的合法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盟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和本盟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盟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财务人员在调离岗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盟员大会和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盟在更换主要领导人时,前任领导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盟理事会。
第三十条 对本盟章程的修改,须经本盟盟员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
第六章 终 止  
第三十一条 本盟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由本盟盟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盟终止前,须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善后事宜。在此期间对外停止一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盟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版权所有 世界华人组织联盟宣传部
ALL COPYRIGHTS RESERVED©WCO PROPAGANDA DEP.
中国联系地址:中国北京西皇城根北街21号(东楼)
ADDRESS IN CHINA:EAST Building NO.21.NORTH STREET XIHUANG CHENGEN BEIJING CHINA
TEL:8610-52606847 52606859 FAX:8610-52606856
建议分辨率 1024*768 IE5.0以上